骆某某受贿案
2003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骆某某利用担任南京市某某县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审批、调整建设工程规划方案、验收房地产项目、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拆迁管理等过程中,为某某县涌鑫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和成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广成房地产有限公司、溧水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中孚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鸿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84.36万元、美元1万元。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骆某某利用担任某某县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某某县涌鑫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涌鑫公司”)开发“通济步行街”项目和南京和成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南京和成公司”)开发“名仕阁”项目的过程中为上述二公司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某某县涌鑫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南京和成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71.36万元。其中:
(一)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为涌鑫公司在“通济步行街”项目的设计方案选择上谋利,在家中收受金某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二)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为南京和成公司在宝城名苑土地开发方案的变更上谋利,在家中收受金某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
(三)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在家中收受金某某所送人民币30万元;
(四)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为南京和成公司在“通济名仕阁”方案的审批上谋利,在家中收受金某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五)2006年底的一天晚上,为南京和成公司在发放“通济名仕阁”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事项上谋利,在家中收受金某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六)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为南京和成公司在“名仕阁”裙楼1—3层的外墙装修事项上谋利,在家中收受金某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
(七)2003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骆某某每年中秋节前和春节前分别收受金某某所送人民币4800元和5800元,共计人民币63600元。
二、被告人骆某某利用担任某某县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江苏广成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广成公司”)开发“东方名城”项目的过程中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岳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66万元及美元1万元。其中:
(一)200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在骆某某父母家中收受岳某某所送人民币10万元;
(二)2004年至2006年间,为广成公司在“东方名城”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批和调整事项上谋利,在办公室先后收受岳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42万元;
(三)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为广成公司在“东方名城”项目第四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事项上谋利,在办公室收受岳某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四)2007年,为广成公司在“东方名城”项目的验收事项上谋利,在办公室收受岳某某所送人民币9万元;
(五)2005年夏天的一天,利用出国考察之机,在岳某某的办公室收受岳某某所送美元1万元。
三、被告人骆某某利用担任某某县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南京市溧水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宏泰公司”)拆迁“宏泰花苑”的过程中为该公司谋取利益,于2005年年底的一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四、被告人骆某某利用担任某某县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南京中孚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中孚公司”)开发“水岸康城”项目的过程中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所送人民币27万元。其中:
(一)2005年至2007年间,为中孚公司在办理“水岸康城”项目第一至三期的预售许可证的事项上谋利,在办公室收受王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21万元;
(二)2007年10月的一天,为中孚公司在“水岸康城”项目第四期修改方案的审批事项上谋利,在办公室收受王某某所送人民币6万元。
五、被告人骆某某利用担任某某县建设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南京鸿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鸿盛公司”)开发“水岸新都”项目的过程中为该公司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经理刘某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5万元。其中:
(一)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为鸿盛公司在办理“水岸新都”项目第一期规划方案的审批和部分修改方案的审批事项上谋利,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某所送人民币9万元;
(二)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为中孚公司在办理“水岸新都”项目第一期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事项上谋利,在办公室收受刘某某所送人民币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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