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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常识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

 

  l.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本院一审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及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本院执行。

  2.当事人申请本院执行应提交申请执行书、生效法律文书副本、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或权利继受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3.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4.根据法定情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

  5.申请执行的期限,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案件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行政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为三个月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以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6.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束,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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