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私放俘虏罪,是指擅自将俘虏放走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对俘虏有管理责任的军职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军职人员。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俘虏逃走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将俘虏放走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俘虏,即在战争或武装冲突部队被抓获的敌方的人员。私放俘虏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战后,所以本罪没有限定为战时犯罪。 二、处罚 第四百四十七条 【私放俘虏罪】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三、相关情节适用 1.追诉标准: 凡涉嫌私放俘虏的。 2.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四、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检 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十条(201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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