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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解读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一、概念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在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抢劫、抢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或抢劫、抢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侵害了无辜居民的人身、财产权利,违反了我国法律、军纪,危害了我军作战利益,却故意加以实施。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时群众工作秩序。我军历来有严格的群众纪律,任何时候都要保护群众的正当利益。该行为严重违反战时群众纪律,败坏我军的声誉,损害我国与战区群众的关系,破坏战时群众工作秩序,增加我军作战的困难,将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在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抢劫、抢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二、处罚

第四百四十六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三、相关情节适用

1.追诉标准:

战时残害居民罪:

(一)故意造成无辜居民死亡、重伤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

  (二)强奸无辜居民的;

  (三)故意损毁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

(一)抢劫无辜居民财物的;

  (二)抢夺无辜居民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额,但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

2.情节严重的:

目前无明确规定。

3.情节特别严重的:

目前无明确规定。

4.无辜居民:

是指对我军无敌对行动的平民。

四、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检 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九条(201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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