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上故意遗弃我方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处罚的对象是直接责任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遗弃伤病军人的行为将会造成伤病军人失去救护机会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战场救护秩序。在战场上遗弃伤病军人的行为,违背战场救护的要求,会直接破坏战场救护秩序,伤害广大官兵的感情,削弱他们的战斗意志,损害部队的战斗力,最终妨害我军的作战利益。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故意遗弃我方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的对象必须是我方的伤病军人。包括伤员和因作战而患病的军人。 二、处罚 第四百四十四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三、追诉标准: (一)为挟嫌报复而遗弃伤病军人的; (二)遗弃伤病军人三人以上的; (三)导致伤病军人死亡、失踪、被俘的; (四)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检 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七条(201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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