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虐待部属罪,是指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有意识地使部属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遭受肉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军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虐待部属的行为违反了我军的宗旨,严重破坏了官兵关系和上下级关系,侵害部属的人身权利,损害部队的内部团结。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责范围,不正当地使用职权。 二、处罚 第四百四十三条 【虐待部属罪】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三、相关情节适用 1.追诉标准: 凡涉嫌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虐待部属: 是指采取殴打、体罚、冻饿或者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手段,折磨、摧残部属的行为。 3.情节恶劣: 是指虐待手段残酷的;虐待三人以上的;虐待部属三次以上的;虐待伤病残部属的,等等。 4.其他严重后果: 是指部属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诱发其他案件、事故的;导致部属一人逃离部队三次以上,或者二人以上逃离部队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四、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检 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六条(201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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