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在战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战任务后,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所有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逃避参加战斗将会对作战造成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参战秩序。军人战时临阵脱逃的行为,不仅直接造成了部队减员,严重扰乱军人参战秩序,而且动摇军心,涣散斗志,削弱部队战斗力,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将对作战造成多方面的严重危害。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斗中或者在接受作战任务后,逃离战斗岗位的行为。临阵脱逃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有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式:一是作为形式的临阵脱逃,是指行为人采取积极的方式实施逃避参加作战的行为,如正在与敌人作战时擅自撤出战斗,遇到敌人的攻击时逃离阵地等。二是不作为形式的临阵脱逃,是指行为人采取消极的方式实施逃避参加作战的行为,如有意不随部队进入阵地,在执行作战任务时有意掉队等。不论临阵脱逃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何,最终都是逃避参加作战,这是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本质特征。 二、处罚 第四百二十四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三、相关情节适用 1.追诉标准: 凡战时涉嫌临阵脱逃的; 2.情节严重的: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3. 遭受重大损失的: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四、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检 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五条(2013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