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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解读
 
投降罪

一、概念

投降罪,是指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放弃抵抗,向敌人投降的行为将会造成危害作战和国防安全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参战秩序和国防安全秩序。投降敌人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军人职责的最基本要求,破坏了参战秩序,而且更严重的是屈服于敌人意味着军人背弃了自己的政治使命,违背了自己所担负的国防义务,将最终对国防安全造成危害。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投降敌人,主要是指向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中的敌对一方主动屈服。对于在战场上因患病、受伤,丧失继续战斗能力,以及在战斗中被敌人打散或包围、被叛徒出卖或误入敌人阵地等而被俘的,不构成本罪。

二、处罚

第四百二十三条 【投降罪】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四百五十条 【本章适用的主体范围】本章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四百五十一条 【战时的概念】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三、相关情节适用

1.追诉标准:

凡涉嫌投降敌人的,应予立案

2.情节严重的: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3.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四、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检 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四条(201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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