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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案件
 
徐某、侯某某抢劫案

    第一起:被告人徐某、侯某某系河南人,在上海市崇明县打工,后二被告人相继失业。2008年11月份,经被告人徐某提意,二被告人预谋抢劫,并准备了电警棍、闸线、胶带、单刃折刀等作案工具。被告人徐某提议抢劫开私车载客的司机,被告人侯某某表示同意。 2008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徐某电话联系了在上海市崇明县长兴岛开私车载客的安徽籍司机张某,谎称包车到南通找工作。次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徐某、侯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乘坐被害人张某驾驶的牌号为皖SBDl68的红色奇瑞轿车,从上海市崇明县长兴岛出发,当晚9时许到达江苏省南通市观音山镇。吃过晚饭后,被告人徐某谎称老板当晚没空,约好第二天见面,让被害人张某把汽车停在观音山镇太平寺牌楼门前等,并在车上过夜。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在后排座趁在驾驶员位置休息的被害人张某不备,拿出闸线从后面猛勒住张的脖子,在副驾驶位置的被告人侯某某见状亦迅速按住被害人张某的双手并用胶带缠绑,直至张某停止挣扎。嗣后,二被告人驾驶被害人汽车逃跑,途中被告人侯某某又用手捂住被害人张某的口鼻至确认被害人死亡,随后二被告人将张某尸体移至汽车后备箱内,并从张某身上劫得人民币800余元、金鹏手机及三星手机各一只。当日下午4时许,二被告人驾驶被害人汽车回到河南省安阳市,当晚即将尸体抛弃至河南省安阳市南士旺村东大坡一机井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系被他人用绳索勒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经价格评估机构鉴定,所劫奇瑞轿车价值人民币30000元,金鹏手机价值人民币250元。

    第二起:2008年12月24日,被告人徐某、侯某某携带单刃折刀、胶带及新加工的闸线(一头捆绑有木柄,另一头捆绑有单刃折刀)等作案工具再次返回上海市崇明县,并电话联系了熟识开私车载客的司机陆某某,称到南通找工作要用车。同月26日下午2时许,二被告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乘陆某某的车从崇明县天鹤宾馆门口出发,当晚7时左右到达南通市观音山镇,谎称等人要求被害人陆某某把汽车停在观音山镇太平寺庙门前。被害人陆某某即在车内休息,被告人徐某、侯某某二人分别坐在后排座及副驾驶位置佯装等人。当晚7时4 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趁被害人陆某某不备拿出闸线从后勒住陆的脖子,被告人侯某某抓住被害人陆某某的手想阻止陆反抗,被害人陆某某惊醒后奋力挣扎、逃脱至车外。二被告人见被害人逃脱无法追上,即驾驶被害人陆某某的汽车逃离现场。因害怕驾车逃跑被发现,二被告人将被害人陆某某的汽车丢弃于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原通州市)姜灶镇镇南路路旁,从车中劫走人民币1000余元及美元43元。后二被告人从无锡乘火车逃回河南省安阳老家。经价格评估机构鉴定,所劫中华骏捷轿车价值人民币72000元。

    第三起:2008年上半年,被告人徐某因经济拮据与雷某(另案处理)合谋抢劫。2008年6月28日晚7时许,被告人徐某与雷某外出在上海市崇明县长兴乡伺机作案。当晚10时许,被告人徐某与雷某搭乘被害人范某某驾驶的柳州五菱面包车,采用绳子勒被害人范某某脖子的方式实施抢劫,劫得中天牌直板手机一只和人民币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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