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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解读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一、概念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对这种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严重的中毒事故。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一特征是本罪区别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键所在。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构成本罪,必须实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把喷过敌敌畏的蔬菜未冲洗净,到集市出卖,致购食者多人中毒;误将毒药投入饲料中,致使大量牲畜食后中毒等。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把装过农药的口袋与粮食口袋混杂在一起,把瓶装敌敌畏与瓶装食油放在一起,因不慎误用农药口袋装粮食,误用敌敌畏炒菜,以致造成多人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就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没有引起中毒的行为表现,或者致人中毒的行为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均不能定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例如误将毒药当作药品给特定人服用致死,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可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本法规定,只有发生法定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未发生中毒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尚未达到法定的严重程度,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

1、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都是以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体要件、犯罪手段是相同的。二者的区别是,(1)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故意犯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过失犯罪,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根本不同的。(2)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客观上以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作犯罪处理。(3)投放危险物质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4)主体要件责任年龄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年满16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2、本罪与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罪的界限三者都是过失犯罪,主要区别在于(l)侵犯的客体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而过失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表现为行为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罪则表现为过失引起特定的人的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

三、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江苏省规定

1、实施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规定之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情节较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受灾20户以上的;

(四)重伤1人以上不足3人、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受灾10户以上不足20户,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导致死亡3人以上的;

(二)导致重伤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

(三)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四)受灾30户以上的。

五、相关司法解释

a.根据《刑法修正案(三)》(2001.12.29)第二条修改

b.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6.11

c.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5.15

d.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2001.5.9[二(六)(七)]

e.高法《关于审理非法进口废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7.31[]

f.高法《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2009.9.11

g.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6.25)第一条

h.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意见(苏公厅[1999]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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