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三条:
【罪刑法定】: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涉及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解释有:
a.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12.2)[八];
b.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2010.3.15)[八];
c.高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10.1)[一];
d.江苏省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e.高法《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通知》(1997.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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