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又叫刑法的效力范围,它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范围、在什么时间它是有效的。刑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两个问题。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属地管辖权】: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权】: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权】: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权】: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对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上述内容所涉及的司法解释有:
a.高法《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1.25);
b.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2010.3.15)[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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