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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常识
 
罚金和没收财产

罚金和没收财产

一、罚金

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罚金具有以下特征: ()罚金与没收财产一样,都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强制性财产惩罚措施。()按照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罚金同没收财产一样,也只能执行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不能执行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后有的财产。 ()罚金的范围只能是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没有钱款、可以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措施,用变卖、拍卖的钱款折抵罚金。()罚金的缴纳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涉及的是刑罚的执行问题。我国刑法的规定:

【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罚金的缴纳】: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a.高法《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12.19

b. 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1.23)第十五条

c.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三(四)]

二、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金,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定:一是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没收。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二是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以维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扶养的家属的生活。三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所谓家属所有财产,是指纯属家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家属自己穿用的衣物、个人劳动所得财产。家属应有财产,是指家庭共同所有的财产中应当属于家属的那一份财产。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

我国刑法规定:

【没收财产的范围】: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涉及上述条款的司法解释有:

a.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1.23)第十五条

b.高法《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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