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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常识
 
死刑

死刑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我国刑法的规定: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a.高法《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2007.1.1

b.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二(一)]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a.本条第二款根据《刑法修正案(八)》(2011.5.1[]增加。

 b.高法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3.18

c.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二)》(1983.12.30[十八、十九]

d.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1983.9.20[一、二、三、四]

e.高法《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1998.8.13

【死缓变更】: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a. 本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八)》(2011.5.1[]修改。

b.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1.5.1)第二条

c.高法研究室《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2003.11.26

d.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11.8)第九条

e.高法《关于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执行死刑问题的批复》(1987.5.12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a.高法《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2002.11.9

b.高法研究室《关于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有漏罪被判决后仍决定缓期执行的是否需要重新核准、死缓期间从何时起计算问题的答复》(199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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