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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常识
 
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接受教育的一种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参加劳动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的规定:

【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a.高法研究室《关于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答复》(2001.11.30

b.高法《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1984.12.14

c.高法《关于如何确定刑满释放日期的批复》(1990.9.27

d.高法《关于监外执行的罪犯重新犯罪的时间是否计入服刑期问题的批复》(1990.3.30

e.高法《关于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时间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1988.2.9

f.高法《关于罪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行政拘留的日期仍应折抵刑期的复函》(1981.9.17

g.高法《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198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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