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
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刑法对量刑的规定: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a. 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1.23)第十一条
b.高法《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8.26)
c.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3.12)[四]
d. 高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10.1)[三]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减轻处罚】: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a. 本条第一款根据《刑法修正案(八)》(2011.5.1)[五]修改。
b.高法研究室《关于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能否判处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刑罚问题的答复》(1994.2.5)
c.高法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和掌握“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4.27)
【犯罪物品的处理】: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a.高法《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8.26)
b.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4.8)第十条
附:刑法中法定的情节
(个人学习仅供参考)
总则部分
(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 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
2 、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
3 、 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
4 、 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
5 、 中止犯(第24条第2款);
6 、 胁从犯(第28条);
7 、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二)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 、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17条第3款);
2 、 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3 、 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4 、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5 、 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
(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 、 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3 、 从犯(第27条第2款);
4 、 自首(第67条第1款)。
(四)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第67条第1款)。
(五)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 、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 、 累犯(第65条第1款)。
分则部分
(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 、 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第1款);
2 、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条第3款);
3 、 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
4 、 猥亵儿童的(第237条第3款);
5 、 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第1款);
6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非法拘禁罪(第238条第4款);
7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第243条第2款);
8 、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第245条第2款);
9 、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7条);
10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8条);
11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窃取财物,因而构成盗窃罪的(第253条第2款);
12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
13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
14 、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第307条第3款);
15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林木的(第345条第4款);
16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
17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第349条第2款);
18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4条第3款);
19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第356条);
20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361条第2款);
21 、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第4款);
22 、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条);
23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2款);
24 、索贿的(第386条);
25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刑法修正案第2条第3款)。
(二)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2 、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
3 、 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6条);
4 、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三)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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