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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常识
 
累犯

累犯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我国刑法规定:

【一般累犯】: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a. 本条第一款根据《刑法修正案(八)》(2011.5.1[]修改。

b.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1.5.1)第三条

c.高法《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10.1)第三条

d.高法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刑罚执行完毕问题的答复》(1995.8.3

e.高法研究室《关于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10.25

【特别累犯】: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a.本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八)》(2011.5.1[]修改。

b.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1.5.1)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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