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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常识
 
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我国刑法规定:

【追诉时效期限】: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a.两高《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当地人民政权建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1989.9.7

b.两高《关于不再追诉去台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犯罪行为的公告》(1988.3.14

c.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1985.8.21[三十九]

【追诉期限的延长】: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高法《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10.1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高检《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199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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