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一、我国刑法的规定:
【适用条件】: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a.本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八)》(2011.5.1)[十六]修改。
b.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1.5.1)第七条、第八条
c.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1.23)第十八条
d.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11.8)第十至十八条
e.高法《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11.8)
f.高法《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10.1)第七条、第八条
g.高法《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1993.4.10)
h.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1.10.8)[一、二、八、九、十]
i.高法《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9.2.14)[二(一)2]
j.高法《关于办理服刑中的罪犯减刑、假释的几点注意事项的通知》(1988.2.28)
【假释程序】: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a.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1.10.8)[十一]
b. 高法《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9.2.14)[三]
【考验期限】: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第八十四条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a.高检《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担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领导职务问题的答复》(1991.9.25)
b.两高、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经商等问题的通知》(1986.11.8)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a.本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八)》(2011.5.1)[十七]修改。
b.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09.9.2)
c.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3.7.10)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a.本条第三款根据《刑法修正案(八)》(2011.5.1)[十八]修改。
b.高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10.1)第九条
c.高法《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1993.4.10)[八]
二、与本节相关的行政法规
a.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b.江苏省提请减刑假释异议复核暂行规定
c.江苏省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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