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
减刑是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一、我国刑法的规定:
【适用条件与限度】: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a.本条第二款根据《刑法修正案(八)》(2011.5.1)[十五]修改。
b.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1.5.1)第七条
c.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1.23)第十八条
d.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11.8)第一至九条
e.高法《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7.11.8)
f.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1.10.8)
g.高法《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9.2.14)[二]
h.高法《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原审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予以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否撤销问题的批复》(1989.1.3)
i.高法《关于办理服刑中的罪犯减刑、假释的几点注意事项的通知》(1988.2.28)
【减刑程序】: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a.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1.10.8)[十一]
b.高法《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89.2.14)[三]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二、本节相关的行政法规
a.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b.江苏省提请减刑假释异议复核暂行规定
c.江苏省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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