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我国刑法的规定:
【适用条件】: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a. 本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八)》(2011.5.1)[十一]修改。
b. 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5.1)
c.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1.23)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d.《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三(二)]
e.高法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1998.9.17)
f.高法《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1996.6.26)
g.高法《关于缓刑问题的复函》(1953.12.26)[(一)、(二)]
【考验期限】: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a.高法《关于缓刑考验期内表现好的罪犯可否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的批复》(1985.5.9)
b.高法《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上诉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其缓刑考验期应从何时起算的批复》(1964.9.19)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本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八)》(2011.5.1)[十二]修改。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a.高检《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否调动工作的批复》(1997.1.20)
b.高检《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担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领导职务问题的答复》(1991.9.25)
c.两高、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能否外出经商等问题的通知》(1986.11.8)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a.本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八)》(2011.5.1)[十三]修改。
b.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09.9.2)
c.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3.7.10)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涉及本条的司法解释有:
a.本条第二款根据《刑法修正案(八)》(2011.5.1)[十四]修改。
b.高法《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2002.4.8)
c.高法《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10.1)第六条
d.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1985.8.20)[三十五至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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