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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案件
 
戴某某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案

    2009年3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戴某某骑车行至本市润州区七里甸镇黄七路中段时,发现被害人刘某独自一人行走,遂产生抢劫念头。被告人戴某某将所骑车辆停至路边,步行尾随刘至七里甸镇五里村恒顺酱醋厂门前光明河边,采取卡脖子、双手抓其头部撞击路边护栏等手段将刘击昏,后将刘扔至护栏下的河坎上。当被告人戴某某欲抢走刘随身携带的包离开现场时,发现其仍有气息,为灭口,即将刘的包扔下河坎并从护栏跳下,采用砖块砸头部、水淹等手段对刘继续行凶,并劫得“长虹”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90元)和现金6元。随后被告人戴某某又两次返回现场寻找其遗失的手机,并乘刘昏迷之际对其实施了强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系因重型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及溺水死亡。当晚22时许,被告人戴某某在本市润州区金桥大道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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