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蔡某某于2006年在上海打工期间与张某某相识后,两人一直保持着不正当的两性关系。2007年3月,蔡某某到连云港久恒石英公司打工,张某某又到连云港与其租房同居。在同居期间,蔡某某因怀疑张某某与他人关系暖味,一直记恨在心,为此多次与张某某发生争吵。2008年7月3日上午,蔡某某在租住屋内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用钱问题两人相互纠缠。蔡某某即用双手卡住张某某的颈部直至其死亡,张某某在挣扎中将蔡某某上身抓破。后蔡某某分别从连云港白虎山批发市场和家得福超市购得帆布箱一只、斩骨刀一把,将张某某的尸体进行肢解,后将身体部分装进帆布箱,于当日下午1时40分许,乘坐出租车至射阳县长荡乡三中村六组境内的黄沙港河南岸的树林中,将帆布箱内的尸块抛弃。当日蔡某某又返回连云港,深夜将死者的内脏和头颅埋到连云港双菱化工集团仓库旁边的排水沟边。经法医鉴定:该未知名死者(即张某某)系被他人扼颈、捂压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可能性大。7月26日凌晨2时30分蔡某某在建湖县庆丰镇东乔村4组其住处被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