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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研究
 
自助寄存柜失包与超市责任

【内容摘要】消费者因使用超市自助寄存柜遗失物品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因其类型较 新,引起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本案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导向性。文章主要就消费者使用寄存柜与商家形成何种契约上的法律关系,商家是否负有场所主人之责任,商家对消费者是否尽到相应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论评。

[案情]

2000111,原告李杏英到被告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以下简称“大润发超市”)购物,并使用该店设置的自助寄存柜存放其所带随身物品。购物结束后,原告持该店自助寄存柜密码条欲开柜取包,却发现无法打开该柜,遂求助于大润发超市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先后以人工方法打开原告所指认的柜箱及与密码条号码相符的柜箱,均发现空无一物。原告称自己存放于自助寄存柜内的皮包中共有人民币5310元,当晚即向附近警署报案。事后,原告以大润发超市疏于管理致使钱物遗失为由,起诉大润发有限公司及大润发超市并要求赔偿5310元。

  法院在审理中还查明以下事实:在大润发超市的每组自助寄存柜上,均标有“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其中“寄包须知”中写明“请使用者看清‘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不会使用者向管理员请教后再操作”、“本商场实行自助寄包,责任自负”、“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此外,该店内醒目的位置上还公示了“免费寄包柜注意事项”:1.密码单妥善保管,请勿示人;2.价值超过200元商品、现金、手机、皮包等贵重物品请勿存入;3.自助寄包自存自取,如有遗失概不负责;4.存包不过夜,过夜后果自负。另大润发超市在其服务台还设有人工寄存的服务项目。自助寄存柜使用过程为:1.先投入硬币、退还硬币,激活自助寄存柜;2.自助寄存柜吐出密码条并自动打开箱门;3.存放物品,关闭箱门;4.输入密码,箱门自动打开,取出物品。

  [判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在人工寄存和自助寄存柜两种寄存方式并存的情况下,原告选择了自助寄存柜寄存其物品,与大润发超市之间形成借用而非保管法律关系。2.大润发超市对自助寄存柜已提出正确的接受服务的方法和真实的说明及明确的警示,已尽到法定义务。原告未能证明其所称物品的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的质量问题或大润发超市借用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所造成。3.原告证据仅能证明使用过大润发超市店内的自助寄存柜,不足以证明其将内有人民币5310元钱款的皮包存入。故判决不予支持原告诉请。

  [评析]

  本案中,有两个不可回避的法律问题:原告为购物将其物品存入大润发超市的自助寄存柜时,双方之间形成何种契约上的法律关系;若物品遗失,大润发超市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原告与大润发超市构成新型借用合同关系

  判断法律关系应以案情为基础。本案中,原告使用被告自助寄存柜这一简单的过程本身并不能说明法律关系的性质,除非当事人对其有约定。但是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于使用自助寄存柜行为的法律性质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由法官判断合同的性质。

  笔者认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了一套规则,即合同名称与内容不符时,要依合同内容确定合同性质。而合同内容的确定,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例中分析双方当事人的外在行为特征,并根据合同所使用的词句、目的、交易习惯以及公平、诚信原则综合予以判断:1.大润发超市无法对原告物品进行控制占有,不符合保管合同保管物转移占有的特征。一方面,自助寄存柜与传统的人工寄存有本质上的不同。人工寄包中,超市工作人员尽管不一定知晓寄存物品具体情况,但是至少知道寄存与否;而自助寄存柜完全是自动的,超市工作人员对寄存与否并不知晓,对寄存了何物品更是不知情,因此无法实现控制占有。另一方面,大润发超市无法对自助寄存柜内所存放的物品进行直接管理。2.原告控制自助寄存柜,从而实现对借用物的占有。原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时激活自助寄存柜,并存放入体积适中、不限件数的物品,而且可以在不通知大润发超市的情况下随时随意取走存放物品。3.自助寄存柜产生的密码条应认定为大润发超市借用给原告自助寄存柜的凭证,而非大润发超市向原告出具的保管凭证。如将密码条认定为保管凭证则无法判断寄存物品是否已取走。综上,本案中,大润发超市仅仅是临时性地出借自助寄存柜给原告用于存放物品,双方形成的是借用合同关系。在缔约过程中,顾客硬币投入是要约,吐出密码条是承诺,交付密码条是表明超市将借用关系的标的物即自助寄存柜交付给顾客。

  二、大润发超市作为经营者已尽到必要的说明、注意义务

  本案原告与大润发超市之间除了形成借用法律关系之外,还存在一种消费服务法律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大润发超市对其向顾客提供的自助寄存柜还负有使用指导、谨慎管理、充分注意等义务。这也是界定大润发超市责任时法官所必须考虑的因素。本案中,可以根据以下事实予以判断:1.大润发超市在醒目位置标明了“操作步骤”和“寄包须知”,并提供工作人员予以指导,表明其已告知消费者使用方法。2.生产厂家在柜上已明示不得放入现金及贵重物品,大润发超市也通过“免费寄包柜注意事项”要求消费者寄存物品价值不得超过200元。该行为应视为其向消费者对可能危及财产安全的服务作出了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3.大润发超市提供了人工寄存服务,并允许将现金和贵重物品带入购物区,说明其已提供了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4.大润发超市尽到了出借人的谨慎管理义务,保证出借设施的完好与安全。综上,在大润发超市已尽到必要的说明、注意义务与管理责任的前提下,顾客物品遗失的责任如由出借人大润发超市承担显属过于严苛。

  三、借用合同可以类推适用租赁合同的规定

  本案中,合议庭通过推理最终认定顾客使用自助寄存柜与超市构成了借用法律关系。但是,我国合同法上对借用合同并无具体规定,无法直接援引相关条文。对于这一法律漏洞,合议庭运用了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所确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赋予法官类推适用的权力予以填补。依法理,类推适用时所援引的规范必须与系争事项最相类似。本案中,与借用合同最相类似的是租赁合同,两者均涉及到标的物的交付,交付的目的均为使用,而且一般出租方、出借方应保证标的物符合约定用途,两者主要不同在于租赁属于有偿契约,借用仅限于无偿使用。因此,本案援引了租赁合同适合借用合同的部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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