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分割按揭房产
1、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03年6月18日结婚。张某在婚前即2003年1月16日与大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为450,000元,银行按揭利息15,000元,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张某婚前已支付首付款及按揭贷款共计186,000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按揭贷款余额279,000元。2006年3月24日,张某诉至大连市某区法院请求与李某离婚。一审法院委托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确认该房屋在估价日2006年4月5日的市场价格为1,050,000元。
2、案件分析:本案的涉案房屋即属于履行期限跨越婚前婚后的按揭房屋。对于张某婚前已支付首付款及按揭贷款共计186,000元,应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对于婚后夫妻共同偿还按揭贷款余额279,0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对于涉案房屋的增值部分1,050,000元-450,000元=600,000元按照张某婚前出资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之间的比例进行分割,张某婚前个人出资而形成的相应房屋增值部分186,000÷(186,000+279,000)×600,000=240,000元归其个人,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还贷而形成的房屋增值部分279,000÷(186,000+279,000)×600,000=360,000元,由两人平分。
3、法院判决:(1)准予张某和李某离婚;(2)涉案房屋归张某所有;(3)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李某补偿款(279,000+360,000)÷2=319,500元。
综上所述,对离婚案件中履行期限跨越婚前婚后的按揭房屋分婚前还款与婚后按揭还款两部分。对于婚前还款的,该房屋应当属于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对于婚后按揭还款的,该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对增值部分则先按婚前婚后的还贷比例扣除婚前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归婚前个人财产,余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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