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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蔡某某离婚后,主要依靠蔡某某工资卡上的钱维持生活。后蔡某某带儿子蔡尚书回溧阳向被告人吴某某要回工资卡,被告人吴某某对生活感到绝望,遂产生杀死蔡某某后自杀之念。2007年4月24日晚,在溧阳市溧城镇天目三巷唐家综合楼3门301室,吴某某在蔡某某和自己吃的面条里放了安眠药。次日凌晨当蔡某某渐渐苏醒时,吴某某遂用事先准备好的打好圈的绳子套在蔡某某的脖子上将其勒死。2007年4月25日晚,吴某某在吃降压药及割腕均自杀无效的情况下,将家中厨房里的液化气瓶搬到卧室打开自杀,致躺在同一卧室内的蔡某某之子蔡某书(2岁)死亡,吴某某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经鉴定:蔡某某系遭他人勒颈、压迫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蔡某书符合缺氧窒息死亡。2007年4月26日12时50分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