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拒绝用人单位违反安全规程存在事故隐患的指令不构成违反劳动纪律 |
江苏法院2011年度十大民生案例之四
【案情】徐某系常州某公司的叉车工。2008年3月24日,该公司生产部经理要求徐某协助、配合投料工的工作,将内燃叉车开到投料工的工作区域,将该区域地面上装有面粉的铁质货架(其上堆放有几十袋袋装面粉,每袋25公斤)用叉车抬高,并使之保持在离地面1米左右的高度,方便叉车旁的投料工取卸面粉进行投料操作。徐某认为该指令有违安全操作规程,且存在事故隐患,遂拒绝服从。3月25日,该公司生产部副经理同样要求徐某照此操作,徐某亦予以拒绝。其后,该公司以徐某两次“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及“故意不服从上级指示”,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徐某不服,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其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法院审理中,经查阅相关教材、咨询相关机构,确认该公司生产部副经理的指令违反了劳动部门关于内燃叉车加强安全操作规程中有关“叉车停车后,禁止将货物悬于空中”的操作规范。鉴于此,法院认为,徐某拒绝执行上述工作指示具有正当性,不构成违反劳动纪律,常州某公司解除与徐某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遂判决常州某公司支付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447.56元。
【点评】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指令是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义务,也是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但这种服从并不是无条件的、无原则的,而是建立在该种指令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程,不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基础之上,即只有合法指令职工才应当遵从。本案中,常州某公司负责人指令与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明显不符,虽然其在庭审中辩称,该指令在该公司从未造成过安全生产事故,但是没发生过事故不等于没有事故隐患,等真正发生事故了,那就为时已晚了。安全生产不仅仅是企业负责人的事,作为职工也应当时时刻刻为安全生产尽一份力,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指令,职工加以拒绝不仅仅是一项权利,更是一种为企业、为个人、为社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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