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因管理不善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江苏法院2011年度十大民生案例之三
【案情】2010年5月3日5时56分许,原告陆某家中发生火灾。公安消防支队119接报中心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扑救。消防车辆赶到小区时,由于小区主干道一侧停满轿车,另一侧仅能通过小型车辆,消防车无法通过,消防人员无奈只能从该小区大门前的消防栓接水,铺设数百米的消防软管,由于管道过长,水压不够,未能及时、有效地控制火势,导致火灾蔓延到陆某的邻居家中。陆某家因火灾导致损失237969元。其后,陆某与邻居达到赔偿协议,并约定对于非原告承担的责任部分,原告享有追偿权。5月28日,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员因该小区消防通道被占用,给予某物业公司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陆某应对该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除了负有确保车辆停放有序、保障小区内交通秩序等物业管理责任外,还负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的法定义务。由于被告疏于管理,该居民区内的消防车通道被堵塞,致使火灾发生时消防车辆无法进入,延误了灭火救援的时机,因此被告对该起火灾的蔓延并最终造成巨大损失负有过错。该起火灾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其中的30%,其余损失由原告承担。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79839.30元。
【点评】本案焦点问题在于对小区物业管理职能的理解,涉案小区由于开发时间较早,小区内车库及停车位较少,由于近年来私家车数量急剧增加,该小区业主经常将轿车停放在小区主干道的一侧,物业服务企业认为只要确保小区内业主车辆停放有序、保障小区内道路通畅,其就履行了物业服务职责,但却忽视了《消防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消防法》,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范围内还负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的法定义务。虽然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到了“小区内业主车辆停放有序、保障小区内道路通畅”的约定内容,但由于忽视了确保消防车通道不被堵塞消防安全义务,因此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小区车库及停车位不足的问题已是普遍现象,在居民小区内,车辆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的现象普遍存在,火灾隐患问题突出。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增强群众的消防意识、政府职能部门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外,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当明确确保小区内消防通道畅通是其法定义务,必须加强管理并且要敢于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