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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案件
 
彭某某故意杀人、盗窃、放火案

    2008年1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到江都市丁沟镇麻村村部旁佴某所经营的日杂商店购买商品,其欲赊账而遭佴某拒绝,即辱骂佴某致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彭某某将佴某推倒在地,见佴某倒地不动,被告人彭某某恐佴某醒后向其报复,即心生杀害佴某之念,从随身携带的背包内取出一把菜刀切割佴某的颈部,致被害人佴某失血性休克死亡。为毁灭证据,被告人彭某某将被害人佴某的尸体拖至店内北侧房间的床上,并将店里的蜡烛、长条香、鞭炮、卫生纸、方便袋等物堆放在床上,将蜡烛、长条香点燃实施放火。后被告人彭某某在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570余元及7条玉溪牌香烟。随后,被告人彭某某用店内的铁挂锁将店门从外锁起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佴某因颈部被锐器切割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死后尸体被焚烧。经估价鉴定,被告人彭某某所窃香烟价值人民币154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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