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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私改病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江苏法院2011年度十大民生案例之七

【案情】20084月,患者孙某因患子宫肌瘤在卫生院手术治疗,出院后因左腿疼痛回卫生院检查,被确诊为左腿静脉栓塞转至徐州市某大型医院治疗,期间又发生右下肢静脉完全性栓塞两次。住院治疗45天,花医疗费45954.93元。孙某出院后将卫生院推向被告席。经查,卫生院在《手术同意书》中添加了内容为进行手术后有可能形成静脉栓塞的注意事项;孙某的住院病历在卫生院没有封存。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右下肢静脉血栓的形成与卫生院的医疗行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卫生院没有及时封存住院病历,且对病历内容进行了故意添加,过错明显,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判决卫生院赔偿孙某43428.74元。

【点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在医患纠纷中承担过错责任。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初步证据。但对于医疗机构的较为明显的过错行为,《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制度,其中有一项就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病历(包括诊断证明书、病历、检查报告单等)是客观记录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的文字资料,是判定医务人员对疾病的诊断、分析以及治疗措施是否正确的主要依据。对病历的篡改会直接导致对医务人员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患者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进行正确判断。因此,如果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存在篡改病历的行为,就应当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过错大小及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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