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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江苏法院2011年度十大民生案例之八

【案情】原告韦某与被告汤某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在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约定汤某自愿补偿韦某44000元。后因汤某仅支付15000元,拒付余款29000元,韦某诉至法院要求汤某立即支付290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作出支持韦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点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化解了大量的纠纷,为维护群众利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与人民法院诉讼一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也是处理民事纠纷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且,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程序简便、效率较高;同时,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也赋予了较高的法律效力,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需要强调的是,人民调解协议是协议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这不仅源于法律规定,更是个人诚信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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