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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案件
 
陈某某、陈某龙抢劫案

    2007年1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陈某龙经预谋,以乘车为名在苏州市高新区梅亭苑乘坐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苏E7Z477的黑色奇瑞轿车至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浅水湾商业街一空地。被告人陈某某、陈某龙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采用鞋带勒颈、水泥块砸头等手段将被害人杨某某杀死,劫得人民币3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930元的诺基亚7610型手机1部。嗣后,被告人陈某某、陈某龙将被害人尸体抛入唯亭镇塞维利亚建筑工地一池塘内,并将该轿车停至苏州市吴中区长吴路上后逃离。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系因头部遭受钝器打击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后抛于水中。2007年12月3日15时许在本市盘蠡新村10幢206室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抓获,同日17时许在吴江市同理镇九里湖村马家浜47号将犯罪嫌疑人陈某龙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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