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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金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女,25岁)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高因需恋爱、结婚,向金提出断绝往来,金不愿,并因高态度坚决而对其产生怨恨。2007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金某某萌生杀死高某某后再自杀的想法,遂先后至泰州市高港区金港厨具店、泰州市新时代超市有限公司高港加盟店购得菜刀一把及包括三角尖刀在内的组合刀具一套。后被告人金某某持刀至高某某家中,欲杀害高某某,因高不在家而未果。其将所借高某某的人民币1200元留在高房间后即至高港区永安洲镇,租赁牌号为苏MT2818帕萨特轿车一辆到高所在单位,将高骗至车上。被告人金某某将车开至高港区永安镇中心小学西侧的迎宾大道路边,停车后至车后排座,趁高不备,用事先准备的三角尖刀,对高的颈部猛刺割一刀,后恐其不死,又对高的右腕部猛割一刀,致高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07年3月17日金某某在泰州市人民医院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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