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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案件
 
韩某某故意杀人案

    2005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韩某某及个体司机杨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好客来”饭店喝酒吃饭。21时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其苏GJ9118“解放牌”货车(驾驶室内坐有杨某某、张某某),沿连云港市连云区桃林社区岛山巷行使,将在路边行走的妇女徐某某撞倒。韩某某发现撞伤人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转移到岛山巷10号楼2单元道口藏匿,致被害人徐某某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当夜,被告人韩某某又用苏M00280“东风牌”货车,将徐某某的尸体运至连云区板桥镇,将尸体捆绑在水泥板上,后抛入烧香河中。2005年10月28日20时韩某某在灌云县东王集乡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寿花系钝性损伤致腹腔多处脏器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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