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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案件
 
张某某抢劫案

    2005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下班回家的路上,想到自己近来经济拮据,遂起意抢劫当日领取工资的同厂女工洪某。张某某携带铁锤、手提灯、石灰粉等作案工具,在邗江区槐泗镇龙尾村瓦屋组关塘边等候。当晚11时50分许,被害人洪某下班骑电动自行车行至该路段时,张某某用手提灯对其照看时被认出,即用石灰粉撒向洪某面部,致洪某跌倒在路边的水沟中。张某某上前用左手扼压洪某颈部,右手持铁锤连续击打洪某头部。见洪某已不动,张某某便将洪某的电动自行车推至水沟西侧的坟地,后张某某发现被害人正从水沟往外爬,于是折回水沟,将洪某头部按入水中,直至其不动。后张某某将被害人洪某从水沟中拖往关塘,在此过程中张某某劫得被害人人民币1000元。此后张某某将被害人车上的字模和饭盒掩藏在关塘内水草中,又将铁锤抛入八斗塘内。次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将电动自行车转移至扬菱公路西侧金桥超市门口存放,准备变卖。当日上午该车被被害人家属发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洪某系被他人扼压颈部、持钝器打击头部、浸入水中溺水死亡。经估价,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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