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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案件
 
戎某某、杨某某抢劫案

    2006年1月中旬,被告人戎某某、杨某某因经济拮据而预谋对丹阳市后巷镇高桥村某服装有限公司的梅某某实施抢劫。二人准备了杀猪刀、领圈、手套等作案工具,并先后三次至某服装有限公司欲实施抢劫,均因公司内有职工上班而未能实施。2006年1月2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戎某某、杨某某携带杀猪刀、榔头、老虎钳作案工具,分别戴帽子、口罩、手套、墨镜、领圈等骑摩托车至某服装有限公司,从南大门翻入院内,从该公司大楼西侧小门进入楼内,潜入梅某某、肖某某夫妇的卧室。被告人戎某某用老虎钳剪断电话线,被告人杨某某见梅某某醒来即持刀威胁,梅某某夺过尖刀刺伤杨后趁机跑到客厅呼救,杨某某追到客厅。此时肖某某醒来,戎某某持刀威胁肖某某后冲至客厅,持刀刺中梅的臀部等多处,梅与其搏斗,期间,戎持刀对梅左上腹等处连捅数刀。肖趁机从房间跑出呼救,杨持榔头追至大楼西侧小门外,用榔头猛击肖头部,致其倒地,杨即返回客厅,见梅持木棍追赶戎某某,即上前阻挡,梅追至门前跌倒,即又用榔头击打梅头部。后二被告人用榔头敲碎大门玻璃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并将老虎钳、榔头丢弃于一水塘中,被告人戎某某烧毁了血外衣、口罩、手套、帽子等物,二人各自在家清洗带血的衣服、羊毛衫、外裤等物。搏斗中二被告人所携带的作案工具两把尖刀、一顶帽子、一副墨镜遗留在作案现场。梅某某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梅某某系被他人用单面刃锐器刺戳腹部致腹主动脉、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肖某某的损伤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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