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某于2003年11月连续参与共同抢劫作案三起,抢劫数额人民币18085,案发后追回赃物价值人民币1577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3年11月6日上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仝某、郭某某(已判刑)在张家港市东沙镇经预谋后,由郭某某佯装搭车,诱骗被害人谭某某驾驶凯旋牌NJl0128型轻型普通货车至预定地点后,马某某持美工刀架在谭某某颈部,仝某用螺丝刀威胁,将谭某某拖至车后排座位,由郭某某驾车离开。途中马某某、仝某二人逼谭某某交出人民币110元及价值人民币500元的康佳7388型手机一部。当车行至常熟市某工厂附近时,三人将被害人谭某某推出车外,劫走价值人民币15275元的汽车一辆。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上述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谭某某。
2、2003年11月7日晚,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仝某、郭某某等人经预谋后同乘11月6日所劫得的汽车,由郭某某驾车寻找抢劫目标,行至常熟市世纪大道常熟市中学路段,马某某、仝某等人下车围住被害人卢某某,由马某某击打其头部,仝某将其推倒在路边,劫得装有人民币1100元挎包一只后驾车逃离。
3、2003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仝某(已判刑)经预谋后至常熟市谢桥镇新罗村四组机耕路设伏,对骑摩托车途经该地的被害人蒋某某采用树棍殴打头部、背部等手段进行抢劫,劫得人民币500元及价值人民币600元的科健K60型手机一部。是日晨,蒋某某被他人发现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蒋某某系被他人用棍棒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外伤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