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 |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5000元或者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累计数额达到3000元,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000元,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达到五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10次以上并且累计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2 |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1)情节一般的,每增加1.5万元(其中上游犯罪为涉计算机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2)情节严重的,每增加10万元(其中上游犯罪为涉计算机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3)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超过五辆的,每增加一辆,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4)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3 |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
(1)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
(2)明知上游犯罪行为较重的; |
(3)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 |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说明:以上内容由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20日公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整理。更多内容请登陆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官方网站(www.jsxb365.com)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