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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寻衅滋事罪》量刑指导意见

1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前款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年。

2

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7)每增加寻衅滋事犯罪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寻衅滋事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2)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说明:以上内容由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820公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整理。更多内容请登陆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官方网站(www.jsxb365.com)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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