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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一次,犯罪情节和后果一般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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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至(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
3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构成残疾的,每增加一级,再增加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4)每增加一次抢劫犯罪行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
(5)犯罪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量刑起点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数额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
(6)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至(八)项情节之一的,增加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4 |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
(1)使用管制刀具等危险性工具抢劫的; |
(2)抢劫后为便于逃脱而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的; |
(3)预谋抢劫、流窜作案或者结伙抢劫的; |
(4)为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
(5)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 |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5 |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
(1)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
(2)转化型抢劫,仅以暴力或语言相威胁的; |
(3)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抢劫的; |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
说明:以上内容由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20日公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整理。更多内容请登陆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官方网站(www.jsxb365.com)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