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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聚众斗殴罪》量刑指导意见

1

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上述一项情形或同种情形一次的,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超过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聚众斗殴一方十人以上的首要分子;

2)聚众斗殴致公私财物损毁,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巨大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3)斗殴一方没有互殴故意,有斗殴故意一方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4)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5)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说明:以上内容由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820公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整理。更多内容请登陆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官方网站(www.jsxb365.com)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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