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强奸妇女一人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奸淫幼女一人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年。 |
2 |
强奸妇女三人以上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奸淫幼女三人以上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三年,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3 |
轮奸妇女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
4 |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或造成被害人重伤、精神失常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二年;造成被害人自杀等其他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
5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人数、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确定基准刑; |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
(4)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
(5)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6 |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
(1)强奸怀孕的妇女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女的; |
(2)强奸残疾妇女、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及老年妇女的; |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 |
(4)对同一妇女多次实施强奸犯罪的; |
(5)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 |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7 |
强奸未成年被害人,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
(5)对同一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实施强奸犯罪的; |
(6)有强奸犯罪前科的; |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8 |
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
说明:以上内容由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20日公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整理。更多内容请登陆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官方网站(www.jsxb365.com)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