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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常识
 
刑事案件申诉的主体和条件

(个人学习仅供参考)

1、什么人可以提出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真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处于控告或控告地位并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什么样的案件可以提出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申诉后如何审理?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称为再审,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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