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指实施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本罪由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新增的罪名。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积极为之,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四)客观方面 本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本罪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有待于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界定。 二、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相关司法解释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1101) b.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万朝发律师学习整理 仅供参考 更多内容请登陆中心官方网站:www.jsxb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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