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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解读
 
代 替 考 试 罪

   一、概念

代替考试罪,俗称“代考”或“替考”,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新增加的罪名。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考试的管理制度,损害众多考生的教育权和公平竞争权而毒化社会风气,而且也会严重损害国家培养人才机制的正常和健康发展。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俗称“代考”“替考”“枪手”等。

所谓代替,是指一个人代替一个人,与替代的意思相近。这里的代替包括二层含义:一是自己代替他人,二是让他人代替自己。

所谓考试,是指考试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即由法律规定的,国家组织的国家教育考试,人事、司法、医疗等职业资格考试等活动。

究竟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目前没有明确的范围,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或划分。本罪手犯罪动机多种多样,但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认定。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是实施了“代考”或“替考”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二、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相关情节认定和适用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四、相关司法解释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b.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d.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 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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