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是指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条新增加的罪名。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多次,是指三次以上;所谓组织,是指按照一定方式将他人相互联系起来,使得分散的人或者事物之间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整体性,也有安排、筹划、指示、指控等含义;所谓资助,是指帮助、提供资金、物品、运输等;所谓非法聚集,是指聚集行动未事先申请并得到批准;所谓社会秩序,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道德规范、法律规章。 本罪是情节犯,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何为情节严重,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释明。 二、处罚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相关情节适用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协、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厂矿、商场等企业单位,学校、医院、报社、电视台、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重要交通场站,或者到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以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定罪处罚。 四、相关司法解释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b.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d.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7号 201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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