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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解读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一、概念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是指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四条对刑法第三百二条修改后确定的罪名,原罪名为盗窃、侮辱尸体罪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盗窃、侮辱尸体者,不构成犯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尸体、尸骨、骨灰。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

所谓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的行为,即采取为他人所不知晓的方法将尸体、尸骨、骨灰置于行为人自己实际控制支配之下。如从坟墓中、停尸房或从其他任何放置尸体、尸骨、骨灰的场所秘密窃取。所谓侮辱尸体,是指直接对尸体、尸骨、骨灰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非暴力行为。所谓毁坏:是指直接对尸体、尸骨、骨灰予以物理上或者化学性的损伤或破坏。比如焚烧、肢解、割裂或者非法解剖,毁损死者的面容,取走脑浆等。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有盗窃、侮辱和毁坏尸体、尸骨、骨灰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盗窃尸体后加以侮辱的,仍只需按一罪处罚,不数罪并罚。杀人后为损害死者的尊严或者生者的感情而故意侮辱尸体的,应当数罪并罚。

二、处罚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相关司法解释

a.高检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2002.9.18)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c.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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