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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解读
 
​虚假诉讼罪

一、概念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新增加的罪名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虚假诉讼除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也是侵蚀司法公信力和法官队伍廉洁性的毒药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所谓捏造,是指凭空编造。如通过制造假证据、隐瞒事实、制造虚假债权债务、恶意串通等手法,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欺骗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本罪仅限于在民事诉讼之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刑事和行政诉讼不构成本罪。

本罪是行为犯,不需要有犯罪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犯罪结果只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犯。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相关情节适用

1.追诉标准: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2.“情节严重”:

   (一)有追诉标准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有追诉标准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或:

(一)提出民事起诉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

(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四)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

(五)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

(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七)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4.“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5.罪数认定:

⑴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⑵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⑶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6.“裁判文书”:

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等民事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文书。

7.“虚假诉讼”:

⑴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⑵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①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②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③虚构事实;④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⑤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以下情形:①当事人为夫妻、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②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③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④当事人双方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⑤案件证据不足,但双方仍然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⑶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骗取公证文书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构成虚假诉讼。

⑷为从执行款项中优先受偿,当事人伪造证据将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虚构为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获取仲裁裁决或调解书,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虚假诉讼。

四、相关司法解释

a.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增设(2051101)

b.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七条(20151029)

c.两高《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 20181001)

d.最高检《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检例第54、55号(高检发办字〔2019〕58号 20190521)

e.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 20210304)

f.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202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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