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工作就是为您提供服务!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执业证号:13201201210335358
移动电话:18915947890
办公电话:025-57793566
传真号码:025-57059699
电子信箱:wanchaofa@sina.com
网站地址:www.wanchaofa.com
执业律所:北京观韬(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1号新丽华中心大厦10楼

邮政编码:210019

 
 
  学习研究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10个罪名量刑标准表格详解


罪名

情节

数额(万元)

刑期

附加刑

贪污罪

数额较大

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其他较重情节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数额巨大

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严重情节

同以上(一)至(六)

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

三百万元以上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不包括死刑)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同以上(一)至(六)

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受贿罪

数额较大

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其他较重情节

同以上(二)至(六)

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

数额巨大

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严重情节

同以上(二)至(六)

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

三百万元以上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不包括死刑)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同以上(二)至(六)

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他情节

(一)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三)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贪污贿赂犯罪相关情节

死刑适用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酌定情节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赃物处理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挪用公款罪

立案标准(数额较大)

进行非法活动

三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

五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

情节严重

进行非法活动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

以上数额的二倍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

进行非法活动

三百万元以上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

五百万元以上

行贿罪

立案标准(数额较大)

三万元以上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情节严重

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其他严重的情节。

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情节特别严重

五百万元以上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较轻”: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重大案件”: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

“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三百万元以上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立案标准

个人行贿数额

三万元以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单位行贿数额

二十万元以上

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五百万元以上

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国家人员受贿罪

数额较大

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

100万元以上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

数额较大

6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

100万元以上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挪用资金罪

数额较大

进行非法活动

6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

1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

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

进行非法活动

200万元以上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

400万元以上的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数额较大

6万以上不满200万元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数额巨大

200万元以上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以上内容由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万朝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刑法的相关内容整理,仅供学习时参考。更多内容请登陆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官方网站:www.jsxb365.com。转载请特别注明“本文来源于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官方网站”。

 



上一篇: 贪污罪最新量刑标准一览表
下一篇: 刑法修正案(九)之后刑法最新罪名一览表
 
友情链接: 江苏苏源婚姻律师网    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民商法律网    中国法律资源网    中国律师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国普法网   
版权所有:万朝发律师服务网  苏ICP备18004881号-1 技术支持:南京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