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 | 情节 | 数额(万元) | 刑期 | 附加刑 |
贪污罪相关数量标准 | 数额较大 | 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
其他较重情节 |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 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 |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数额巨大 | 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其他严重情节 | 同以上(一)至(六) | 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
数额特别巨大 | 三百万元以上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不包括死刑) |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同以上(一)至(六) | 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
贪污相关情节认定 | 死刑适用 |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酌定情节 |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
赃物处理 |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
法定情节 |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
贪污数额较大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贪污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可以从轻处罚。 |
注:以上内容由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万朝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刑法的相关内容整理,仅供学习时参考。更多内容请登陆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官方网站:www.jsxb365.com。转载请特别注明“本文来源于江苏苏源刑事辩护中心官方网站”。 |